🐦NEFERTITI
部長信箱回覆信函(火麻)
24 年前2002/04/11 09:253360 則回覆
我看不懂 >< 台端四月八日的e-mail我已收到,謝謝你利用這個信箱反映問題。關於你在信中所提有關「火麻」再開放進口一事,查依行政院八十八年四月廿八日台八十八法字第一六四一一號公告,第二級毒品大麻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故大麻仁(火麻仁)若具發芽活性,則屬第二級毒品,不准進口。為避免大麻仁(火麻仁)與毒品大麻子混淆,本局爰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之修訂,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將相關號列區分為CCC1207.99.10.00-9「中藥用之大麻子、仁(火麻子、仁),不具發芽活性者」(輸入規定代號「502、B01」)、CCC1207.99.20.10-5「其他大麻子、仁(火麻子、仁),不具發芽活性者」(輸入規定代號「B01」)及CCC1207.99.20.90-8「其他大麻子、仁(火麻子、仁)」(輸入規定代號「111、B01」)(輸入規定代號內容詳備註)。你所詢問之「火麻」若為不具發芽活性者,符合輸入規定即可進口並無管制。 祝 順利成功 吳文雅敬啟 備註: 輸入規定代號內容 502:進口乾品:(一)應檢附中藥商執照(或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二)貨品名稱應註明中藥材及中文本草名。進口非乾品,不受前述之限制。 111:管制輸入。 B01:進口時,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