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保育類是可以進口販賣的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申請案件之審核要點, 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輸出入,第二條1.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2.輸出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及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檢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轉農委會同意。 第2點提到若為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若不屬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告者,則不需向農委會提出申請同意,不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籌,也就是說可以輸出入及買賣(如大金黃就不在五十五條公告內). 以上看法,請各位大大發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