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一則
25 年前2001/05/24 02:303160 則回覆
養殖食用觀賞動物將可自由輸出入 台北訊 農委會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案,刪除「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 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的規定,如此一來,供食用、養殖或觀賞用的 一般性動物,將可自由輸出入,不必再逐案申請核准。 農委會林業處長陳溪洲指出,「野生動物」涵蓋範圍太大,如果像石 斑、鰻魚等養殖食用魚,或鴿、錦鯉等觀賞動物都要經農委會核准才 能進出口,將有礙台灣發展成為亞太育苗中心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因此才決定刪除,以符實際。 不過,農委會強調,修法只針對進出口的部分,一般野生動物的獵捕 買賣,仍受野保法規範。 請問上述之新聞是否意味一般人也可自由進出口觀賞鳥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