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鳥照片」 合理使用不違法
2006.02.17 中國時報 生態「鳥照片」 合理使用不違法 雲林科技大學江姓副教授從網路下載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烏頭翁」照片,供做教學使用,被林英典告侵犯著作權後,江副教授付了八萬元,才撤訴和解。但雲林地檢署強調只要合理使用,並不觸法。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從網路上下載林英典所攝的「烏頭翁」鳥照片一張,張貼在其所設立的「雲科大電機資通網」,林英典認為已經侵害他的著作權。 不過,據了解,因為被告付了八萬元和林英典達成和解,林英典撤銷告訴,才使江副教授被雲林地檢署諭知不起訴。 去年雲林縣政府委託林內鄉某國小三位老師,編撰鄉土教材,也使用林英典十四張野鳥照片,結果也被林英典盯上,要求付費,否則就要告上法庭,縣教育局目前還在和林英典協商中。 據悉,目前已有八十多人,或者機構單位被林英典控告,先前林英典也曾對外宣稱,他之所以對未預先告知者興訟,主要是要給不尊重著作權者一點教訓,這也是教育。但他一而再、再而三,以訴訟求償的態度,已遭保育人士抵制,認為他只顧「利益獨享」,沒有「文明共享」。 不但保育團體不以為然,就連檢方也認為林英典之舉無異是設餌「賺取智慧財產錢」。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著作權法中規定,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尤其是非營利使用,被林英典告的人,大多數是教師,目的是教育使用,不觸法。 保育界發起抵制林出版品 彰化保育界人士發起抵制生態攝影者林英典行動,獲得不錯的具體成果,不僅本地支持者響應,嘉義洪雅書局與台北鳥會都回應,表示不再販賣林英典的出版品。 彰化縣社頭國小教師蕭平治推廣鄉土教育,去年從鳳凰谷鳥園出版的鳥類圖書中,轉載了一部分資料與圖片使用在教學網站上,被其中一名作者林英典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一狀告到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為蕭老師沒有營利意圖,予以不起訴處分,林英典不服提起上訴。 林英典的上訴,惹惱了彰化的保育人士,認為林英典主張的著作權,只看到「利益獨享」,沒顧到「文明共享」,發起抵制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