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誣人侵權 「鳥」攝影師恐入牢籠
誣人侵權 「鳥」攝影師恐入牢籠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8.23 04:08 am 林英典指控「野鳥生態百科系列」擅自使用他的照片,違反著作權法,但反被依誣告罪判 刑。 記者黃寅/攝影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將自己的攝影幻燈片授權他人使用,事後卻兩度控告 對方侵害他的著作權;不過,他告人不成,反被控誣告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 院審理後將他判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林英典近年法院跑得很勤,告了不少案件,大部分是控告他人侵害著作權,本案是他被反 控誣告罪成立首例。法官認為,林英典謊稱著作權受侵害而誣告他人,犯罪所生的危害甚 鉅,而判他刑。由於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一旦判刑確定,就得坐牢。 林英典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九十一年二月兩度向警方提告,指控快門公司王姓負責人非法 重製他的攝影著作,擅自刊載在快門公司製作的「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銷售牟利。 檢察官偵查後,依被告王姓負責人提出的授權書,處分王不起訴;林英典雖向高檢署聲請 再議,仍遭駁回。 王姓負責人認為林英典一再誣告他,於是反控林英典,檢方將林依誣告罪起訴。法院審理 時,林英典表示,當初和快門公司僅就部分作品達成授權,並沒有簽立授權書,所以雙方 沒有完成授權。 王姓負責人則提出林英典簽名的授權書,內容是林英典同意將幻燈片的版權授權快門公司 使用,「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示證明」。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在八十七年四月間,林英典(五十二歲)將他拍攝的攝影作品「黑尾 鷗」、「小環頸鳥」、「白耳畫眉」、「黃頭鷺」等野鳥生態幻燈片,授權快門公司使用 ,他並與快門公司王姓負責人簽署版權使用授權書,明定拆款分配。 法官認為,這份授權書沒有明定授權那幾張幻燈片,屬於概括授權。而快門公司製作的野 鳥生態專輯,使用林英典的攝影著作近兩百張,如果不是林英典提供,快門公司怎麼可能 拿得到這麼多幻燈片,顯見快門公司在授權範圍內使用林英典的著作。 【2007/08/23 聯合報】@ http://udn.com/
